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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http://www.tlldbzh.gov.cn 07-12-24 15:38:31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机制,严肃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效能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严格管理,群众监督;严肃纪律,过错必究;严明责任,错罚相当;严厉查处,取信于民;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消极抵制、阳奉阴违、拒不执行的;
    2、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岗位责任、AB岗等制度,导致群众不满意的;
    3、工作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敷衍塞责,不认真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贻误工作或工作中发生明显差错的;
    4、无正当理由和未履行规定程序,拒不服从组织决定和领导分配工作的;
    5、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不认真履行职责与义务,态度生硬,争执争吵,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或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不按法定条件受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执行政策有明显错误,甚至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执法不公,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涉及政策性重要、重大问题,不经请示汇报,擅自答复、越权处理,或处置不当酿成事端的;
    8、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矛盾问题或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失察或放任,不及时处理,不认真查办,致使问题严重的;
    9、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上下班、开会或集体活动等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或办私事的;
    10、工作时间炒股、打牌、玩游戏,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违反“5+2”禁令的;
    11、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有偿招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的;
    12、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13、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公开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提拔,待岗,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辞职,辞退,行政处分,共十四种,视情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工作人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予以责任追究外,可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上述第五条列举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在适当范围公开检讨;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小的,由组织进行诫免谈话,视情可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待岗、调整岗位等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情节恶劣,后果或影响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降职、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可并处行政处分。上级部门对上述行为另有处理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受到书面检查、公开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的,扣发1至3个月奖金;受到暂缓提拔、待岗、调整岗位处理的,扣发3至6个月奖金;受到降职、免职、辞职、辞退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扣发全年奖金和第13个月工资。
    受到暂缓提拔处理的,原则上2年内不予提拔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由原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或接受教育。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
    2、干扰、阻碍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举报人的;
    4、在履行职责中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故意的;
    5、具有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九条  一过错行为由数个工作环节的过错连环构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第十条  单位当年内发生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大的责任追究行为,或受到有关部门批评或媒体曝光,或一年内受到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责任追究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评先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后果或影响严重的,给予其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并扣发奖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行为发生的;
    3、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和要求,致使无法认定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局和各单位效能办负责受理。
局和各单位效能办应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多渠道、多形式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过错行为。
    第十三条  对投诉举报和发现的问题,一般由被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但涉及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应交局效能办调查核实。
受理部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责任追究事项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情节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责任追究事项作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应报局效能办审查。审查认为不当的,可责成其重新或补充调查处理。经审查同意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组织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各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公开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一般由各单位研究决定,报局党委备案;作出暂缓提拔、待岗、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辞职、辞退、行政处分的处理,和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各单位或局效能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党委批准。必要时,局党委可直接对一般工作人员作出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人,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办提出书面申辩。局效能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故意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包庇袒护、挟嫌报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效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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