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铜陵市“1155”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铜人才[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和特点,现就“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从2007年起,在全市选拔50名左右技艺精湛、具备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培养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人才资金资助培养,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尤其要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工种人才的培养上取得进展,逐步在我市造就一支规模较大、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范围包括市县区属企业单位、省部属驻铜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骨干企业。重点从与“531”工程、“三三三”产业体系关联度高的规模以上企业中产生。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主要从电工、钳工、数控、车工、模具、电焊工、化学分析工、汽车修理工、电子商务师等技术工种中选拔。
(二)条件。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选拔对象必须是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不超过50周岁),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担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研发、推广项目以及其他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和研究课题带头人;
2、拥有绝技绝活,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贡献突出,本人和所带学徒在国家、省、市等各类技能竞赛中多次获奖的;
3、在生产中能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
4、获得科技成果省级三等奖和市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国家专利者。
三、选拔程序
(一)申报。各主管部门、企业按照分配的名额(见附表一)结合自身人才培养计划,依据选拔条件,进行调查摸底、考察分析,提出预选名单,并提供以下证书材料于6月30日之前报送到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联系电话:2126813,联系人:吴春勤)
1、“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有关科研项目、技改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或传授技艺方案。
3、获得科技成果、国家专利、技能大赛奖项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评审。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邀请有关院校和大型企业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预选人员进行初评,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三)批准。市人才办对培养对象建议名单审核后,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正式确定为“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四)管理。市劳动保障局建立“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培养措施
(一)实行协议培养。原则上培养对象接受资助后在原单位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职业技术等级为高级工的培养对象3年内要获得技师及以上资格,培养对象所带的学徒3年内技术等级要晋升1个级别;承担科研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责任的培养对象3年内须完成各自目标任务或取得重大进展,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组织业务培训。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计划,采取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相结合方式,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各类高层次培训和进修,开展技能比赛、技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他们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他们进修学习,支持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和技能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培养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五、经费资助
凡被确定为“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的个人,每年可获市人才资金3000-5000元的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为3年。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年初统一向市人才办申请资助资金并统一管理。培养对象下列费用可从资金中列支: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各类高层次培训进修费用;
2、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家、省、市有关技能大赛费用;
3、培养对象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试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的相关费用;
4、培养对象购买相关专业书籍费用(每人每年限报300元);
5、其它符合要求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局对培养对象发生的费用审核后上半年先支付50%,其余部分在年底对培养对象考核合格后拨付。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对培养对象进行必要的资助,用于培养对象的研修、学术交流、申报职业资格等级等。
六、考核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个别态度消极、不思进取或其他不宜进一步培养的人员,取消其培养资格。考核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1、培养对象在完成科研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传授技艺方面发挥作用情况。
2、培养对象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和各类技能大赛情况;
3、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提供培养资金情况以及为培养对象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情况。
附:1、“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2、“1155”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