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工作程序制度
1、来信办理
(1)拆封、装订、盖收信章;
(2)登记编号,按照《信访件登记表》的项目逐项进行填写;
(3)对以下几类来信需呈阅;
①反映本局各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党员、干部问题的;
②上级领导批转、上级机关交办需报结的。
(4)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2、来访接待
(1)填写来访登记;
(2)接谈人员在接谈前审阅来访者揭发、控告或申诉材料,以了解来访人上访的目的及主要问题和要求;
(3)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揭发、控告和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做好记录;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各单位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处理;
(5)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件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6)控制越级信访和群访,一有群访苗头,及时报告党委,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3、接收举报
(1)设立举报网页、电话和举报箱,电话号码向全局干部职工公开;
(2)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予以录音;
(3)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来信、来访,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来信、来访,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归口的处理办法办理。
4、转办
需报结果的函件,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发出,原信随函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摘要随函转出或隐去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的内容。不需报结果的函,由承办人转办。
5、催办
凡要结果的信访,需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三个月未报,则用电话、发函、通报等方式催办。
6、存档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信访经审批结案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2)《信访件呈阅表》;
(3)上级批转函件;
(4)调查报告;
(5)《信访件审结表》。
二、信息报告制度
1、及时向局纪委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2、一旦得到群访和越级信访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
3、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三、内务管理制度
1、建立信访工作所用的符合信访要求的各类表格、登记簿,办理符合程序、规定;
2、建立信访档案,档案管理规范,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保密规定。
3、对来访群众和外来人员联系公务人员文明礼貌、接待热情、耐心倾听、认真办理。
四、领导责任制度
1、领导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地位有明确的认识,使信访举报工作密切配合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全局工作大局;
2、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管,纪委监察室负责承办信访处理工作;
3、局党委和局纪委对信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安排,年中有检查指导,年末有考核。
4、重视信访队伍建设,明确(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领导阅信接访制度
1、接访人员对凡填写了《信访件呈阅表》的来信、来访、来电,均应及时呈报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阅批办理,办结后由阅批领导审核签批;
2、做好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值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3、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六、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按照《控申条例》、《举报办法》、《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及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1、处理好初信初访,业务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件一次办结率达到85%以上。
2、提高办案时效,当年结案率达90%以上;
3、控制越级信访,重复和越级信访率分别控制在15%以下。
七、案件审核报结制度
1、明确信访结案标准: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意见落实,有关材料齐全,经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审定后予以了结;
2、凡上报的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从事实、结论、处理材料、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八、工作保密制度
受理信访举报案件,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3、信访举报材料,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委负责人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5、未经信访举报人的同意,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6、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7、对无意或故意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