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支付,分别管理,分开核算,不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帐户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以外的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帐户支付或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起付标准依据不同等级医院及住院次数确定。
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400元,第二次住院为20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为300元;
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6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
(二)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负担部分实行分段累加计算办法,个人负担比例依据不同等级医院确定。
1、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为13%,二级医院为14%,三级医院为1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为6%,二级医院为7%,三级医院为8%;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分医院等级个人均负担2%。
2、退休人负担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为10%,二级医院为11%,三级医院为1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为4%,二级医院为5%,三级医院为6%;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分医院等级个人均负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