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
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鼓励被征地农业人口转为城市居民,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是多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养老补贴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本着自愿原则,个人不缴费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补贴150元;个人一次性缴纳6000元,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200元,其中养老补贴15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50元。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超过1年,个人缴费部分减少350元,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经市政府研究,自2010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的,所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最高不超过人均8000元提高到11000元(另有规定除外)。
四、征地报批如何办理?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对新征地的报批项目,按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书、告知、听证、落实保障资金渠道的程序审核。一是凡征地的项目都应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意见,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二是确保资金来源渠道可靠,各征地县、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需保障资金进行政府兜底承诺。三是公示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四是听证工作。凡保障措施不到位、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