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送达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叁张,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三)市劳动保障局验审上述证件和材料后,发给《失业证》,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优惠待遇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