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失业保险金:
目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今后适时调整公布。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满5年不足10年,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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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年) |
享受期限(月) |
工龄(年) |
享受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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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1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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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 |
11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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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 |
1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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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2 |
13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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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4 |
14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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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6 |
15年以上
(含15年)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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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 |
18 |
(二)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15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患大病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以下标准发放医疗补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3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住院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死亡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市劳动保障局参照我市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局按照其最后一个合同期满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市劳动保障局一次性发给。
(五)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