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和模式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坚持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严格资金预算,明确市、县两级责任,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模式是: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失业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费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基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公布缴费基数60%的,按照公布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标准执行,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依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与之同步执行。
(三)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铜陵县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铜陵县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以见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从2007年元月1日起,铜陵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每月20日前由县财政(国库)上缴市财政(国库),并由市财政及时划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铜陵县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市县用款计划汇总后,一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按月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铜陵县当月发放的资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中应留足一个月的周转金。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并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四)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初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其中铜陵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复核,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编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五)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
1、失业保险缴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2、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失业人员登记、待遇审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市、县范围内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六)考核目标
1、失业保险覆盖率: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等实际参保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95%以上,每年新增参保职工和扩面任务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后确定。
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额):当年实际征缴的失业保险费达到应征收失业保险费90%以上,失业保险费征缴额达到年初预算指标。
完成失业保险统筹考核目标的,铜陵县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有缺口的,市级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补齐;未完成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考核目标的,先由县政府解决未达到目标的差额,之后的基金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
具体考核内容按年度目标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具体落实。
(七)加强基础管理
1、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建立严格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编制预算要明确市、县两级的责任,在确保征缴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对基金缺口的应先增加资金投入,预算确定后应切实执行到位。
2、强化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稳步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率,特别是当期征缴率。强化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稽核,使失业保险基金稳步增长。
3、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4、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实现市、县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八)工作职责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政事分开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市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运行,市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三、其他
(一)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为成员的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 自2007年元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