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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相关政策问答


http://www.tlldbzh.gov.cn 11-01-12 09:33:04 作者:[] 来源:[]

一、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答: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主题是“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

二、2011年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哪些人?

答:2011年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认定为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2011年就业援助月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2011年就业援助月的工作目标为“四个到位”,即登记到位、帮扶到位、服务到位、宣传到位。

四、2011年就业援助月的活动重点是什么?

答:(一)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动态摸查机制,实现对各类劳动者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三)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抓手,建立完善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四)以个性化服务为基础,切实帮助残疾失业人员就业。

五、在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在编制限额内,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公开考录和招聘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对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的承办单位和机构,按每场次1000元给予市场活动补贴。高校毕业在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由地方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

(三)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4800元。

(二)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市财政予以补贴。同时,给予每人每年1800元的岗位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市财政予以补贴。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2000元就业奖励。

(四)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企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市财政将按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8000元。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对企业按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2000元。登记失业人员在各类创业园内创办企业的,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并按每安置一名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水电费补贴。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就业奖励。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经营项目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逾期及展期不贴息。

(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八、哪些人可以参加政府补贴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答: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均可参加政府补贴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九、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可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签订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给予人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签订2年(含2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的给予人均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人均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十、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在我市辖区内就业的本省城乡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均可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不再发放和使用。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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