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再就业财政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17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2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本市区域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且由个人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并承担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养老保险补贴标准:“4050”人员,六类特困人员即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干警家属,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78元提高到108元,低保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130元提高到180元;“零就业家庭”只确定其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员享受每月180元的补贴。
2、医疗保险补贴标准:“4050”人员、特困人员、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补贴期限
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
1、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人员。其中2005年7月开始享受社保补贴,且已享受补贴期限达2年半的,本次可享受最多6个月的补贴;2006年度后开始享受社保补贴的,可享受最多12个月的补贴。
2、符合补贴对象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即:男性年满55周岁(1953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5周岁(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本次可享受最多12个月的补贴。
三、补贴工作时限
本次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社区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2009年4月30日截止受理申请。
四、发放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当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然后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借记卡原件与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填报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其中:低保人员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费领取证》原件和《铜陵市低保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认定审核表》,低保非户主人员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六类特困人员另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1、市级以上劳模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2、企业军转干部提供军转干部证书;
3、单亲(带18周岁以下孩子)家庭提供离婚或丧偶等证明;
4、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提供结婚证,如一方为“协保”人员需提供协保关系证明书;
5、现役军人家属提供是士兵证、部队证明及结婚证;
6、公安民警家属提供市公安部门证明及结婚证。
社区工作人员对以上证件登记后,除将借记卡原件退还申请人,借记卡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材料逐级上报审核。
五、注意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养老和医疗保险两项补贴必须一次性同时办理。
(二)因今年社保补贴政策进行了缩面、提标调整,期限有所变化,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各街道、社区要做好上报审核及政策解释宣传工作,防止错报、漏报情况发生。
(三)各区应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协理员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保证今年社保补贴工作顺利完成。
(四)考虑到今年社保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区可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给予工作补贴。补贴标准:每办理1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给予协理员不超过3元的工作补贴。补贴资金从2007年度社区工作经费调节资金中列支。
附(请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1、铜陵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审批表
2、铜陵市低保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认定审核表
3、XXX(街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花名册
4、铜陵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