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卫生局
铜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皖人社发〔2011〕34号
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六、本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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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会保障 高温 津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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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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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