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方便信访群众进行信访的信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
二是,建立信访信息系统。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