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信息中心承办 E-mail:master@tlldbz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皖ICP备07000266号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