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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http://www.tlldbzh.gov.cn 08-09-07 23:02:18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司发〔2006〕71号

各市司法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司法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执业律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推进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律师人才队伍,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律师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律师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律师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律师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并认真完成规定的法律援助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并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二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律师工作满20年,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5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者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一级律师申报条件
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制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重大、疑难以及新类型的案件和业务项目;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独立指导律师开展业务,能够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特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0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4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20件以上;
(6)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以上;
(7)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下同),其中国家级1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一级律师的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项工作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特大型企业、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5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5件以上;
(4)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  二级律师申报条件
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的新型业务;能够独立指导三级、四级律师开展业务,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三等奖1项以上,或四等奖2项以上;或获市(厅)级该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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