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5〕3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各职工大学: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有关成人高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不能申报;
(三)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不能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科技开发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其余教师申报,要符合第八至十一条要求。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3年;
2、获得学士或大学本科毕业参加本专业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九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2、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3、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或实训课教师需承担1门课程的理论及实训的教学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
4、 专业课教师任期内累计应有半年相关专业的工作实践(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与实训车间、实验室的筹建及管理工作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或技能操作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专业基础课教师任期内工作时间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5、 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校评为优秀;
2、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3、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4、 教学工作突出,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第十一条 论文、 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2、获得1项专利、省级成果,或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3、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
4、取得本科学历满10年,并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2、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3、 系统讲授2门意识哪个课程,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4、 专业课教师累计有半年以上在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操、实训、设计、调查等),取得响应的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或技能操作达到高级工水平。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工作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5、 指导过青年教师教学或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校评为优秀,并获得校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2、 教学研究有较高的造诣,获得省(部)级以上游学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
3、 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4、 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取得交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找能够获得三等奖以上;
6、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研、科研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 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一部或参编高职高专省级规划教材、教学参考书撰写4万字或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 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本人承担2万字以上)1篇(部)以上;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专利2项或省级成果2项,并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六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 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