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5〕4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成人普通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省高等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中的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不能申报;
(三)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不能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其余教师申报,要符合第八至十一条要求。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3年;
2、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九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任期内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仅具有学士学位的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4、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3、参加1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
4、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这一:
1、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4、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前5名),且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3、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
4、1993年前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须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原始授课计划或授课通知书等材料);
3、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某一学期的备课笔记或教案,且经教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价);
4、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
(一)自然科学类教师
1、获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厅级成果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完成省级应用项目(前5名)或在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过程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
1、获省级成果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或厅级成果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完成厅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5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
4、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5、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公共课类教师及专科学校教师
1、获厅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或校级教学、科研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
2、参加厅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校级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校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5、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
(一)自然科学类教师
1、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