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的通知
铜人社〔2011〕392号
为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行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转外就医比例。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年度内住院人次转外就医率控制在2%以内,市级专科医院住院人次转外就医就诊率控制在1%以内。超出控制比例的按比例核减定额医疗保险费。
二、加强转外就医管理。凡按规定由本市医院同意,在市社保中心备案,转往市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一律先自付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其余医疗费用按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个人自行要求转院,未经本市医院同意,也未在市社保中心备案,但经医疗专家鉴定确需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一律先自付符合规定医疗费的20%,其余医疗费用按三级医院标准报销。
个人自行要求转院,既未经本市医院同意,又未在市社保中心备案,并经医疗专家鉴定不需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