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铜人社〔2011〕393号
为防止重复住院,小病大养,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据不同等级医院和住院次数确定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及以下第一次住院为400元,第二次住院为2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10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500元,第二次住院为3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200元;
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600元,第二次住院为4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3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不同等级医院和住院次数确定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及以下第一次住院为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200元;
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为4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300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