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2011〕605号
县社保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以来,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才参保缴费,有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就停止缴费,影响了生育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待遇。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医疗机构未备案生育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80%享受待遇。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六个月后,女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哺乳期间不得中断缴费。如中断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将停发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生育保险 政策 通知
抄送:市社保中心、信息中心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