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医疗保险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11-12-09 17:17:48 作者:[] 来源:[]

铜人社〔2011〕605号

 

县社保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以来,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才参保缴费,有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就停止缴费,影响了生育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待遇。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医疗机构未备案生育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80%享受待遇。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六个月后,女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哺乳期间不得中断缴费。如中断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将停发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生育保险 政策 通知

抄送:市社保中心、信息中心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150份

上一篇:
下一篇:

 

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
关于公布2007年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动争议法规政策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单位查询
养老查询
医疗查询
输入单位编号
输入验证码
 图片看不清?点击重新得到验证码


劳动就业 职业培训
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
调解仲裁 基金征缴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法制监察
案例分析
>>>更多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信息中心承办 
E-mail:master@tlldbz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皖ICP备07000266号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