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医疗保险 >> 正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11-11-11 08:25:31 作者:[ylbxk] 来源:[]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

                                铜人社【2011】555号
各机关事业单位:

近来,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险功能日益凸显。各机关事业单位积极为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聘用人员得到了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由于少数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了解不多,因而导致一些聘用女职工生育时未享受到正当的生育保险待遇。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我市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可按我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 90日内凭计划生育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聘用合同、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到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三、已生育女职工在六个月内未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到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超过六个月的不再补领。

上一篇:
下一篇:

 

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
关于公布2007年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通知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劳动争议法规政策
铜陵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单位查询
养老查询
医疗查询
输入单位编号
输入验证码
 图片看不清?点击重新得到验证码


劳动就业 职业培训
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
调解仲裁 基金征缴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法制监察
案例分析
>>>更多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信息中心承办 
E-mail:master@tlldbzh.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皖ICP备07000266号 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