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通知
铜人社【2011】555号
各机关事业单位:
近来,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社会保险功能日益凸显。各机关事业单位积极为聘用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聘用人员得到了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由于少数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了解不多,因而导致一些聘用女职工生育时未享受到正当的生育保险待遇。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我市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可按我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
90日内凭计划生育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聘用合同、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到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三、已生育女职工在六个月内未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到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超过六个月的不再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