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因病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的通知
铜社保[2001]53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0]4号)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铜社保[2000]12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对我市参保人员因病需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等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病需使用人工器官(如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和体内置放的人工材料一般使用国内普及型,并按铜社保[2000]125号文件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要求使用高档或进口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的人工材料,其超出国内普及型的差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