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社保[2000]118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诊转院是指对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必须外转诊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凡本院可以治疗的病种,不得对外转诊。
第三条 转诊转院要坚持由低级向高级逐级转院,市外转院坚持先省内后省外依次就近的转院原则,市外转诊一般应转协议医院。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转院患者登记制度,并及时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查。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转院条件。原则上要坚持以下条件:1、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治疗的疑难病种;2、本院无条件治疗的疾病;3、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者。
第六条 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先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垫付,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费用单据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异地转院职工个人一律先自付符合规定医疗费的10%,其余费用按三级医院住院办法结算。
第八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转诊转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量指标中核减。
第九条 凡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而自行转诊转院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转诊转院的审批制度,转出患者前要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