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人员
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社保[2000]117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参保职工易地人员的基本医疗,加强易地人员的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易地人员是指铜陵市城镇职工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安置在外地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的人员。
第三条 易地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1—2家乡镇或乡镇以上定点医院,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居住地确定易地人员就诊医院。
第四条 易地人员在非指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第五条 易地人员门诊就诊费用以个人帐户资金为定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医疗帐户部分自理。
第六条 易地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易地人员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原始发票,病历等有效票据由单位集中统一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结算。
第八条 易地人员患病就诊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的规定。
第九条 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异地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