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社保[2000]016号
各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皖劳字11999]69号)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二OOO年元月三十一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的,为铜陵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并报市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条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接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必须统一使用由市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证、历、卡、复式处方、发票、结算清单等单据。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控制贵重药品和进口药品的使用,严格掌握药量(原则上急性病一次三到七天量,慢性病一次七到十五天量,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一次可延长到三十天量),杜绝人情方、大处方。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挂号数、降低处方值。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卫生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将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在明显场所,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凡属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及其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项目,一律不得计人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内。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逐级转院制度,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确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所限需转院的,应先组织会诊,由医院批准,及时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成立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搞好各项管理工作,接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及考核,具体考核标准附后。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及时拨付暂扣定额指标10%的费用(拨付款二定额指标x10%x考核得分÷100)。
第十四条 全年考核分数大于90分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大于80分为基本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单位。合格单位年终给予奖励,不合格单位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