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社保[2000]013号
各医疗单位、零售药店: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障局 医药管理局
二OOO年元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社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障局审查,并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及药费审核与控制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点要定期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六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核查。非处方用药参保职工可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接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处方外配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药品必须按正规渠道进货,不得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药品。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售药时必须向病人介绍药品的作用、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核对,不得擅自更改处方所列药品,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第十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剧毒及麻醉药品等)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药店售给参保人员的药品,必须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其生活用品、异型包装药品和保健品禁止列入医疗保险费用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定点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物价规定,并将药品价格公布在明显场所,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医药管理局、市物价局成立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各项管理工作,接受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及考核,具体考核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拨付暂扣10%费用(拨付款=暂扣费用x10%x考核得分÷100)。
第十六条 全年考核分数大于90分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大于80分为基本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单位。合格单位年终给予奖励,不合格单位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