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社保[2000]005号
各医疗单位: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皖劳字11999]69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元月十八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皖劳字[1999]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制度的原则是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条 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
2、妇幼保健院(所)、厂矿卫生院(所)、医务室。
3、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4、经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申请定点资格审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卫生局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注册校验合法的医疗机构。
2、符合区域卫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具有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医护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人次费用、住院人数、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资格审定的程序
1、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3、市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4、符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障局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5、对不符合定点资格审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障局将发出书面通知并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整改后医疗机构可重新申请资格审定。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并向市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市社会保障局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格审定的医疗机构应缴纳审定费,审定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金额收取。
第十一条 铜陵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