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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1-28 17:03:04 作者:[] 来源:[]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铜政[2002]34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医改决定及《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实行参保年限、缴费与享受待遇挂钩

    (一)设立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低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时,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累计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时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本人退休前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01231日前参保单位的职3232龄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元月1日后参保单位缴费中断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未补齐的视为退保。

    (三)2003年元月1日以后参保连续缴费不足3周年的,每相差1周年,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下降5000元。

    二、建立退休人员统筹补充金

    (一)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含已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统筹补充金。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其统筹补充金由财政负担;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补充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二)单位因故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其退休人员除按铜政[2000]4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外,单位还应按照每月每人10元的标准缴纳10年的统筹补充金,统筹补充金依法在清偿资产中优先解决。

    三、适当增加门诊规定病种补助个人自付比例

    (一)符合门诊规定病种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执行外,余下的费用个人自付10%,个人自付的部分纳入补助定额标准总量中计算。

    (二)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当年不再享受规定病种补助。

    四、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出结构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0000元调整至 120000元。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统筹和个人负担的比例仍按铜政办[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100000元至120000元之间的费用,补助基金负担95%,个人负担5%。

    五、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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