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2]3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铜陵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参保职工患病时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企业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第四条 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办理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每年分二次缴纳,即在当年的元月10日和7月10日前缴足。其中:参保单位为每个参保人员按每月每人4元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各类人员)每人每月缴纳6元。参加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本办法实施前因故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单位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Io元的标准由个人缴纳。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参保单位所属在职职工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所属退休人员由单位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属医疗保险事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属代理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第七条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单位,自缴纳统筹费用后的第4个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与其它类型的医疗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15%,统筹金承担85%。
第十条 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单位,所享受的待遇按本办法执行。2003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单位,在连续缴费不足3周年的,每相差1周年,其最高封顶线标准降低10000元。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应按照《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医疗保险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原《铜陵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铜政办[2000]3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