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2]3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铜陵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与用人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的和未曾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条 失业人员按下列方式缴费:
(一)续保人员和下岗出中心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5%,由个人缴纳。
(二)上述人员参保连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改按每人每月缴纳l0元医疗统筹补充金。
(三)属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办理个人参保手续时,未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自然接续;中断缴费的,须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中断缴费的,须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逾期从办理接续手续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下岗出中心人员,必须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手续,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手续的,从缴费之月起推迟 6个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劳动事务代理的出中心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3个月内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手续,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的,从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上述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 3个月以上的,必须补齐中断期间的全部费用,并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超过6个月不办理续保或参保手续及连续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按退保处理。
(六)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按月代为扣缴。停缴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门诊就诊费用个人自理。患病住院时享受铜政[2000]4号文件规定的住院治疗时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原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参保缴费后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需经常外出的,应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备案后如在外地抢救住院,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期间死亡,且在死亡前从未享受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累计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80%用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就医。
第八条 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应按照《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相关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关于连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理接续或参保手续的由市就业服务局统一代办。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不按此办法参保的,亦可以按照铜政[2000]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