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字[2002]2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l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安徽省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安徽省药品目录》,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安徽省药品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安徽省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安徽省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除本目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均比照甲类目录药品支付标准执行。
三、《安徽省药品目录》在全省统一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另行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统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医疗消费水平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对《安徽省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
四、《安徽省药品目录》中标明具体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要严格按所限制的条件使用,超出目录规定范围使用的按自费药品处理。在实施急救、抢救、手术过程中使用的血液制品及蛋白类制品,可以按乙类药品处理,但要从严控制。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对于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仅限于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及给付比例,并将医院制剂的品种、剂型及给付比例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安徽省药品目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现采用的过渡性药品目录一律停止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并认真做好药品使用和费用支付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安徽省药品目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