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参保人员因病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的通知
铜劳社[2004]5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0]4号)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及标准暂行办法》(铜社保[2000]125号)规定,对我市参保人员因病需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放人工材料等事项重申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病需使用人工器官(如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等)和体内置放的人工材料一律使用国内普及型,并按铜社保[2000]15号文件的规定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所使用的材料或器官无国内普及型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三、参保人员要求使用高档或进口、合资生产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的人工材料,其超出国内普及型的差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四、使用不属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或人工材料时,院方必须明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签字,经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院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