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铜劳社[2002]178号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铜政[2002]31号、32 号和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改革实际,现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02年12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凭本人相关证件,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按铜政[2002]31号和铜政[2002]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参保手续,其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须满15周年(2000年和2001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视同实际缴费,参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为13周年),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13周年的由本人补齐,并按铜政[2002]32号和铜政[2002]34号文件规定,缴纳大额医疗统筹费和退休人员统筹补充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2003年元月1日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曾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可凭本人相关证件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按铜政[2002]31号和铜政[2002]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至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时,按铜政[2002]34号文件规定连续缴费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并缴纳大额医疗统筹费和退休人员统筹补充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