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1000元调整为34000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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