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费用结算的通知
铜劳社[2002]179号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的规定,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我市现行的门诊规定病种补助支出的基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所以个人应承担一定的比例。门诊规定病种补助办法自2000年实施至2002年底,符合规定病种条件并享受补助的人数已有2000多人,约占全部参保人员的2%,每年统筹基金支出约为400万元,且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难以承受。由于过去没有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个人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建立,浪费现象存在。为了加强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出的管理,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减少浪费,我们在市有关医疗专家测算的基础上,借鉴省内其它地市的做法,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门诊规定病种增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门诊规定病种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三段式”结算办法,即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自付7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00元,余下费用至病种补助最高标准的费用结算分别按照铜社保(2000) 125号和铜政(200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