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铜劳社[2002]6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劳社部发(2000)1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不得随意增减药品种类,并按照劳社字(2002)2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和宣传解释工作。
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仍按铜社保(2001)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四、《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在近期另行下发。
附:《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字[2002]26号)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