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0]4号)和《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省、市有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管理需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软件,实行销售药品计算机全品种数量、金额管理。
四、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有义务向参保人员解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不得推诿。
五、为了保证经营场所宽敞明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职工购药,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目前已经定点的零售药店,如经营场所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二年内必须达到上述标准,否则取消定点资格。
六、专业技术人员数(含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的营业员)不得低于全部人员的50%,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根据我市城市规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能力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总数控制在35家以内,今后申请资格实行淘汰轮候制。
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备药率不得低于80%,非处方药品品种齐全;
九、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十、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