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铜政秘[2004]7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医疗保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的人员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8万元调高至11万元。
二、调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个人自付比例
具体比例调整为: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6万元之间,个人负担由20%调整为15%; 6万元至8万元之间,个人负担由15%调整为10%; 8万元至11万元之间,个人负担5%。
三、建立部分长期慢性病患者医疗补助制度
(一)补助的病种: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人员,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长期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的。
(二)资金来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结余资金。
(三)补助方式: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60%。
四、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