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社字[200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1999年在我省启动实施以来,全省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办法,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将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余命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所需资金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按照以上办法落实医疗保险资金来源后,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心要继续按规定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或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实现再就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参照当地个体经济业主的参保办法,由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个体经济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保的办法,缴费率可按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基金或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确定,并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同时,要根据缴费水平和规定缴费年限等办法明确相应医疗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五、对无任何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以及按政策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要积极争取由政府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可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同时,各级政府开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设立“特困病房”、“助困病床”等,向城镇特困人群提供较低费用的就医帮助。
六、劳动模范是一个特殊群体,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医疗待遇方面应予以照顾。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劳动模范医疗待遇方面的相关政策,各地可采取分级负责管理的办法,保证其医疗待遇不降低。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除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外,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障问题,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七、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当前医疗保险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建议,创新思维,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各地在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上,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保证新制度平稳运行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下,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规律,准确把握好政策尺度,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的有效途径,妥善处理好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