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铜劳社〔2007〕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设立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各项与居民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行为,认真执行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签订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行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五、明确专门对口部门管理居民医疗保险特定诊疗项目、转院、特殊医疗等相关审批手续,落实为参保病人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六、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提高居民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将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疗机构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七、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管理。
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八、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九、加强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