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退休审批行为,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皖人社发[2011]26号和铜人社[2011]3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情况,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人员本着自愿自费的原则参保缴费。
第三条 经办机构、负责代缴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保险费的银行,要按照本业务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经办的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参保受理审核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铜人社[2011]333号文件规定的,凭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开设银联卡一张,并存入相应的款项。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与原单位联系,收集与原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满10年以上的原始资料。
第六条 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与委托书)、《铜陵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请表》、从事临时工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并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
第七条 已经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有临时工经历的,本人愿意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填写《铜陵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请表》、《铜陵市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未参保集体企业参保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送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
第三章 个人保险费收缴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单据到指定的银行进行划卡缴费(于每月24日前)。
第九条 代缴银行凭缴费凭证打印缴费税单。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统一从1996年1月起补费至2010年12月。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生活困难人员,经过本人申请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为28%。
第十二条 已经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可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经审核通过的,按上述规定参保缴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至本次缴费,同时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凡在2010年12月31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年龄60周岁)的,每年满1周岁缴费额递减1000元,最高封顶在10000元(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递减的缴费额不递减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按400元标准缴纳。
第四章 退休审批与养老金计发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凭《铜陵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请表》、或《铜陵市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未参保集体企业参保申请表》、地税税票、退管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退休申请及与原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符合国家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从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八条 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缴。参保人员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封顶到70周岁。
第二十条 参保人自领取养老金一年内死亡的,个人缴费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余额予以返还;一年以后死亡的,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