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社会保障局,市辖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的基本生活,根据劳社秘[2004]193号和铜政办[2011]2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金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标准由原市区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企业因病非因工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二、抚恤金支付渠道
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