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人社[2008]5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部分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老年人生活津贴的条件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生活津贴。其中,无稳定收入是指以下情形:
(一)无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无遗属生活抚恤金;
(三)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四)无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
(五)无其它稳定性收入。
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提供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铜陵市市区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老年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三、审核程序
(一)初审。社区成立老年人生活津贴审核工作小组。社区主任为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协理员、民政协理员、社区民警、居民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的初审。社区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初审。
(二)公示。
1、社区在完成初审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社区应当调查核实;若反映情况属实,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3、对公示情况无异议的,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及时报街道社保所。
(三)复核。街道社保所在接受初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街道社保所及时将复核材料送区劳动保障局。
(四)复审。区劳动保障局在接受复核材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复审工作。各部门的具体审核职责为:
1、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复审是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遗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等情况;
2、区民政局负责复审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等情况;
3、区公安局负责复审户籍性质、迁入铜陵市区情况。
经区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复审通过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反馈申请人所在社区再次公示7天,公示结果由社区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区劳动保障局及时予以审批。复审不通过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将结果书面告知社区,再由社区转告申领生活津贴的申请人或代理人。
四、相关事务办理
经区劳动保障局复审通过、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区劳动保障局应当在《申请表》中明确享受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起始时间,将审批同意的《申请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送社区备案。
(二)老年人生活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到津贴对象手中。
五、资金的使用
市社保经办机构建立“老年人生活津贴支出户”,老年人生活津贴资金的使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按月向市财政申报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将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按月拨付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老年人生活津贴支出户”。
六、其它
(一)、享受低保补助的老年人,其低保补助标准低于老年人生活津贴标准的,可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民政优恤待遇低于老年人生活津贴标准的 ,给予补足。
(二)、享受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老年人死亡后,其家属应携带其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及时到社区办理终止享受老年人生活津贴待遇的登记手续。社区应及时将登记情况书面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及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生活津贴。
(三)铜陵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政 局
公 安 局 民 政 局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