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已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铜劳社〔2008〕5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已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就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自愿自费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凡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累计缴费不满15年,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缴费办法
(一)补缴费的年限: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需达到15年与原参保缴费年限的时间差来确定。
(二)补缴费基数:为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补缴费费率:统一为28%。
上述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
上述人员自愿履行补缴费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下述办法计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到龄时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补缴的部分只作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发放。
四、办理程序
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由其原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携带其养老保险手册及档案材料等,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经审核,从补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有关规定
1、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且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已退还给个人的部分,在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一并缴回,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重新补记入其个人账户。
2、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今年内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2009年起,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并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
六、执行时间
此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结束。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