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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4-22 09:32:01 作者:[] 来源:[]

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劳社〔2008〕63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已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参保原则

(一)职工自愿;

(二)一次性补缴费;

(三)首次退休待遇一次性核定;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三、缴费标准。凡自愿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费3250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每增1周岁递减1000元,但最低缴费不得低于17500元。上述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凡自愿参保的人员,补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连续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月基本养老金为680元;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630元;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580元;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530元; 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0元;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50元。

首次待遇核定后,今年内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从2009年起,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并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原主管部门初审,由其原单位携带档案等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审批等手续。从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已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劳社[2005]84号文件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同时停止。

六、执行时间。此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结束。

七、其他

(一)铜陵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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