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劳社[2008]19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火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擅自土葬的抚恤费发放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7]299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火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擅自土葬的抚恤费放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7]299号
安庆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火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擅自土葬的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宜劳社秘[2007]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规定,火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擅自土葬的,丧葬补助费不再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仍按规定发给。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