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奖励举报冒领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劳社[2007]148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保障养老保险金领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养老保险金领取工作的实际,制定《铜陵市奖励举报冒领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劳动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铜陵市奖励举报冒领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歩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保障养老保险金领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第1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规定,结合我市养老保险金领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员包括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人员。
第三条 上述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其养老保险金仍被本人、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的,可以举报:
1、养老保险金领取人死亡后2个月内未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仍在继续领取的;
2、养老保险金领取人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3、养老保险金领取人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4、被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被供养直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
6、被供养直系亲属结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7、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
8、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
9、其它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或口头举报等形式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号码为:0562-2126867。
提倡举报人以信函的形式举报,但举报内容要详实,待遇领取人姓名、住址、冒领情形等信息清楚,证据充分,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制,也可以自编4-6位数密码,并附联系方式,受理举报部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对举报人未能提供准确证据或线索,经查不实或已被他人举报以及在举报前已被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均为无效举报。举报被查实并作出结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人按冒领金额的5%(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在被告知举报有效后三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始有效依据或举报人密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同自动放弃。无法提供原始有效依据和举报人密码的,不得领取奖金。
第七条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资格认证工作职责,而被举报查出冒领养老金情况的,由市社保中心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给予经办机构及经办人适当处罚。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由市财政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