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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1-22 09:29:33 作者:[] 来源:[]

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劳社秘[2003]139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准确贯彻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皖安帮发[2002]3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劳动保障部,现对刑释解教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刑释解教人员,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被判处拘役、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释人员,其缴费年限从本人随所在企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计算(被判刑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劳动教养、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其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从参保时计算缴费年限,个人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被判缓刑、劳教、管制但未剥夺政治权利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本人随所在企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予以计算。

三、有关刑释解教人员参保后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在贯彻《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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