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铜劳社[2007]23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业:
现将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6]305号)有关工伤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关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其死亡后,直系亲属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各项抚恤待遇。
二、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标准为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的40%(配偶)或30%*(其他亲属)。
三、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为:
1、丧葬补助费2000元;
2、一次性困难补助抚恤费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低于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