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
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
铜劳社[2006]214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6]284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第31条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补助金计发公式为:
补助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4%(国家级劳模)或2%(省部级劳模)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