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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08-01-22 09:44:24 作者:[] 来源:[]

关于转发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

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

铜劳社[2006]214

 

县、区劳动保障局,各企业: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国家和省部级劳模退休时发放补助金计发办法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6]284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第31条规定,199512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补助金计发公式为:

补助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4%(国家级劳模)或2%(省部级劳模)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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