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铜劳社[2006]2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4号)精神,为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已经破产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的固定职工,在本通知下发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
二、执行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比照铜陵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其中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未达到这一标准的予以补齐。
三、执行时间:从2006年1月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请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按照《铜陵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和《铜陵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并携带退休人员的户口和档案,送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参照城镇居民低保有关程序办理。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